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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不能法外生存
我要认领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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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广阔平台应该切实推动经济的良性运行,而不应该为违法广告转移阵地提供灰色空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等八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广告专项行动。整治重点为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等,据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近年来,一些违法医药广告开始向互联网媒体转移,寻求新的生存空间。


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与互联网广告“野蛮生长”伴生的,则是肆无忌惮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信息。作为我国广告市场秩序最为规范的地区,2013年,上海市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和罚没案值均居各类型案件之首,全年共计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1611件,罚没款2288.3万元,分别占总量的51.3%和42.2%。而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也显示,2013年3月至12月,国家工商总局监测抽查的105.6万条次各类网络广告中,严重违法广告达34.7万条次,占监测总量的32.9%。其中,保健食品和药品类广告问题最多。


互联网广告问题频发,亟待监管部门认真履职,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更加有序、规范地发展。此番八部门联合出手整治,剑及履及,必将净化我国广告市场环境,可谓正当其时。这一行动也昭示,任何广告都不能法外生存,互联网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藏身之所。


具体而言,首先,互联网经营者应该强化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自我约束,自查自纠。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置法律、置社会责任于不顾,为那些人人喊打的问题广告提供平台,甚至利用有关部门监管手段的欠缺,大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一个良性发展的广告市场,不应该泥沙俱下,不辨良莠,野蛮生长,而是应该从一开始就在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规范运行。管理部门应该及时介入、严格监管,如果听之任之,不仅是对广大民众的不负责任,也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整治是为了更健康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尽快查漏补缺,扎紧篱笆,让互联网络经营者在法律的引导下从事商业推广行为。互联网的广阔平台应该切实推动经济的良性运行,而不应该为违法广告转移阵地提供灰色空间。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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