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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年实施 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
我要认领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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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假广告该不该罚? 新《消法》明年实施 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


■支持者称明星滥用大众信任当处罚


■反对者说明星代言近乎演戏应免责


■专家称新《消法》明确规定应当处罚


近日,方舟子在其博客上发文直指林志颖旗下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碧丽”)推销假保健品——4元每瓶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料竟然卖到1080元。消息一出,引起哗然。这也使得继《爸爸去哪儿》之后,星爸林志颖的“逆生长”秘密再度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该案的事实部分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查证。但由热播剧明星代言产品涉假引发的争议却不由得我们不去深思。明星在代言广告过程中,是否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所代言的产品涉假,明星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市民观点


有人称明星有过错当罚


有人说错不在明星应免


“我觉得明星应当担责,具体物质上怎么赔偿,我不懂法,说不上来。但是,最起码,自己代言的产品真的有问题,在电视给大家道个歉是应该的。”扯了下手中的风筝线,70多岁的胡先生认真地告诉记者。


采访中,持该种观点的市民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夸张得比较离谱的广告,很多人可能会一笑而过,不会当真。可是保健品、药品就不一样了,因为人一旦患病,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乱投医。因此,这种虚假广告容易得逞,而且危害巨大。故而明星代言此类虚假产品必须担责。


“我觉得明星自身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从事过广告制作及营销工作的周先生说,“怎么能把广告内容当真呢!”他表示,广告只是一种促销手段,是通过有限的版面、画面戏剧化呈现所宣传内容的一种形式。为了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清晰展现产品或者服务的效果,运用夸张的手法进行宣传是必须的。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如果自己喜欢的明星代言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明星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确实会打折扣,形象受损对于明星而言已经是不利后果了。再从法律上进行制裁没有必要,毕竟明星不是专家,不可能那么了解产品,有时候明星本人甚至也是受了骗的。


专家解读


明星代言虚假产品


要负连带责任


关于明星代言虚假产品的问题,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领域。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现行《消法》并未对明星代言产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其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明年实施的新《消法》对明星涉嫌虚假代言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新《消法》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新《消法》明年生效


明星当自重免涉欺诈行为


明星代言是指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由于明星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并且在公众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誉,所以,一旦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有时不仅对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是一种侵害,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都将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实践中,明星广告代言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市消协曾发布《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名人、明星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不要做一些虚假或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另外,《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明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根据这一解释,未明确规定明星代言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是需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的。


明星代言通常收取天价广告费,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基于权责明晰的要求,法律确有必要加强明星代言监管力度,完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责任。


维权提醒


消费购物莫轻信广告


陈义东提醒广大消费者,尽管相关法律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再好的刀枪药不如不见血,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轻易上当受骗才是关键。借用赵本山的一句话就是“别看广告、看疗效”。具体而言,要想防止被虚假广告忽悠,应清楚以下几点:


首先,广告内容不同于严格的购买合同,广告用语上往往采用一些文学修辞手法,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夸张甚至片面的成分,因此在认定虚假广告时,有一定难度。


其次,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来讲,涉及到相应的举证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实践中,很多消费者由于平时证据意识不强,很难收集到完整的遭受侵害的证据。


再者,即便相关证据齐全,打官司是一项程序严谨的维权过程,耗时耗力,即使最终讨回说法,往往也得不偿失。


最后,有很多产品损害的是自身健康,消费者即使讨回了物质损失,健康却永远找不回来。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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